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正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黃棟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淑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