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維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郃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