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弘哲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