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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文喜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反訴被告    李良蕙 
訴訟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契約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0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之結果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調取之112年5月4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66號民事裁定、111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