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國樑
余國泰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倪映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 ○0號 00樓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86,132元,本院遂於110年4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4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詎上開書面裁定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