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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俊同之依據。
二、簽立原證1時兩造法定代理人適法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