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俊同之依據。
二、簽立原證1時兩造法定代理人適法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