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大立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鳳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25日登載於司法院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各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本院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0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
發票日
大立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0000000
新臺幣20萬元
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