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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大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5月10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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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立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民國108年8月17日
新臺幣68萬元
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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