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夢婷因110年勞訴字第27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4,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