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竣瑀節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尹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逸群即東發土木包工業因110年基建簡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