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喜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高櫻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健全間因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8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