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王本傑
上 訴 人 廣福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銓
被上訴人 楊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上訴人「廣福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廣福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