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聖凱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 告 梧棚機電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之0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苡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