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號
再審原告 雅仕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孝悌
再審被告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109年度小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