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