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嘉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秋
被 告 大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891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