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0號
再審原告 雅仕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孝悌
再審被告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嵐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3日110年度再微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