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來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姍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邦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