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李有慶
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