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呂立棋
被 告 陳雅萍律師即捷傲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德弘律師即汪忠棋之破產管理人
許立騰律師即蘇雪華之破產管理人
陳士綱律師即汪孝玥之破產管理人
前列陳德弘律師即汪忠棋之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即汪孝玥之破產管理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