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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大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甘霖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俞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2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地址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