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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豪 


被      告  卞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