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被 告 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鈴
被 告 何江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王美鈴」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美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