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