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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支票
聖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民國109年8月25日
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元
MN0000000號
2
支票
同上
同上
同上
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元
MN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