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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琴 
訴訟代理人  林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民華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2月27日
753,000元
YA0000000
002
吳民華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2月27日
159,760元
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