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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基隆東區扶輪社

法定代理人  蘇進長 
代  理  人  簡杏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9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
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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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1

北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峰)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109年7月31日

  89,200元

 AM0000000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