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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何憶玲 
  
上列原告對被告盈邦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預告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又按同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二、本件原告前於111年1月17日已對被告盈邦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現繫屬本院分為111年度勞補字第6號案件,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詎料原告竟就相同事件重複於111年2月11日提起本訴(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