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文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