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NCASE LLC
法定代理人 DAN DIAN ZHU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躍設計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國貿字第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核定為新臺幣2,632萬7,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萬5,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