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夏滿仙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鍾詩浩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訴訟代理人 高威翔
複代理人 廖健良
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