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上訴人
原 告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