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金華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明耀 
訴訟代理人  葉美娜 
被      告  松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