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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建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相  對  人  品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在台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聲請人固主張本件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本院,然未據提出約定書面為證,難信為真。雖聲請人施工地點在基隆市,然本件乃聲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因此無法遽認工程施做地點即為兩造約定給付工程款之履行地,是以聲請人主張本院有管轄權應無可信。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