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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原      告  首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褔灶 
被      告  謝智清 
            陳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