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朱佳慧
被上訴人 曾河勝(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草(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對於被上訴人曾湘滋(被上訴人曾登吉之承受訴訟人)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