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武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雲雪
被 告 林金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健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吳石金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李建均
許銘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林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被告許銘威於訴訟中死亡,而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無法確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