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理律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念祖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文大中律師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號),惟被告尚昱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96元,應繳納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