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科
訴訟代理人 康律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繼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