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首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褔灶
被 告 謝智清
陳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有11萬7,10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