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非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原 告 非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被 告 市中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啟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