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穆叙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穆叙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之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