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達創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726元,應繳裁判
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
4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