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黃苡心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品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