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原告對被告順生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3,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