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陳誌強
即 原 告 6樓
被 上訴人 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游金福
被 上訴人 吳志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