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簡粉
盧宥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4,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