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佑利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簡清鎰
上 訴 人 鄭惠文即長青起重工程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