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永樂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33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06萬2,334元+反訴部分39萬元=145萬2,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