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敬格間因111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